下一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古城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大对电子门锁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消费者对电子门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门锁市场的日常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徐亚伟)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中央采取“超常规★”举措的意义,切实围绕目标任务,融合开展好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和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尊龙官网登录入口★,坚决防范和遏制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查处红寺堡区众辉车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2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李伟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部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超标。经检验★,22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防篡改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22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38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台(未安装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处以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时刻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居安思危,深化“防”大于★“治★”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聚焦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层次问题,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持续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共享协作机制,统一执法检查口径★,形成监管合力,避免“检查一窝蜂★、过后还照旧”的情况反复出现。要加强与纪检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移送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严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将执法成果更好转化为集中整治成效,确保整治成效让群众可感可及。(苏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5398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的行政处罚★。
为深入分析利通区校园食品安全形势,聚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11月27日上午,吴忠市利通区食药安办组织召开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研商会尊龙官网登录入口★。
案例九★: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铜峡市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2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是居家生活的必需品,其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器具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燃气器具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让群众★“用的放心”★,青铜峡市裕民市场监管所在辖区内开展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下一步,裕民市场监管所将压实属地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源头管理,把好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检查中,裕民市场监管所全面覆盖综合市场、五金店等燃气具销售单位,重点检查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软管、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家用燃气器具,以及假冒伪劣或其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同时,执法人员就燃气器具使用安全知识进行宣传★,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履行进货合格查验和销售去向登记,规范进货渠道,自觉规范经营,提高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5040元罚款、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9辆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辆雅迪牌(冠能6M85-D)电动自行车★、处以15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22辆★;处542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次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主要以锁具专卖店、门业、五金店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有无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电子门锁是否具备完整的产品标签★、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是否存在产品执行标准、标签标识和报警提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并现场查验产品是否符合GB21556-2008《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同时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经营者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杜绝销售不合格及假冒伪劣产品。截至目前★,共检查电子门锁经营户3家★,暂未发现违法行为。
案例六: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池县李伟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当事人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处以4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无检测报告的电动车配件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检验报告的电动车配件19种,共计168件、处以307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2辆★、处以6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铜峡市青铜峡市爱玛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8月20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红寺堡区雅迪电动车专卖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2辆雅迪牌(冠能6)电动自行车鞍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以上雅迪牌(冠能6M85-D)电动自行车2辆★,货值金额7700元,无违法所得★。
案例五: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查处红寺堡区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吴忠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三: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汇泰车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例八★: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心县同心县东昇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8月7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众辉电动车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3台未安装蓄电池待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鞍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上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400元★,无违法所得。
案例七: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心县宁夏路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检测报告的电动车配件案
★“锁住安全和放心★”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 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电子门锁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电子门锁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系统整治电子门锁事故频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居家安全。近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古城市场监管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电子门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电子门锁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提升电子门锁产品质量★,有力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
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关于校园食品安全会议精神★,通报了利通区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析了当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短板,并提出工作建议。利通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分别就各自领域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工作建议等进行交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476元、处以12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宁夏鹏杨商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车及配件专项检查中发现同心县王团镇“宁夏路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检测报告的电动车配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计发现19种无检测报告产品★,共计168件,总货值1023★.5元★。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无检测报告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案例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大志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